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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59號)
為有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保障合法貨物的正常通關,維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凡已經海關核準且屬于《條例》第九條和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以下簡稱“備案”),海關總署有權予以撤銷。
二、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利害關系人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撤銷備案的,應當向海關總署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請求事項、基本事實和理由,并隨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海關總署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備案的決定,應當事先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海關總署進行調查,可以要求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的申辯意見。
四、海關總署作出撤銷備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其中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作出撤銷的決定的,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申請人。
對利害關系人申請撤銷備案的,海關總署作出維持備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申請人。
五、備案自海關總署作出撤銷決定之日起失效。備案被撤銷且有關知識產權仍屬于原申請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該知識產權權利人自備案被撤銷之日起在1年內再次向海關總署備案該知識產權的,海關總署可不予受理。
六、本公告自2011年9月2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