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關于第3739218號“IBUCAP”注冊商標
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的決定
編號:撒201001627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撤銷第3739218號“IBUCAP”商標,并予公告;原第3739218號《商標注冊證》作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商標注冊人林中選如對我局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