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第十四類主要包括貴金屬,某些貴金屬制品或鍍貴金屬制品,首飾和鐘表及其零部件。本類尤其包括:——首飾,包括仿真首飾,例如:人造寶石首飾;——襯衫袖扣,領(lǐng)帶飾針,領(lǐng)帶夾;——鑰匙圈和鑰匙鏈以及上面掛的小飾物;——首飾用小飾物;——首飾盒;——首飾和鐘表的零部件,例如:首飾用扣環(huán)和珠子,鐘表機(jī)芯,鐘針,表發(fā)條,表蒙。本類尤其不包括:——智能手表(第九類);——非首飾用、非鑰匙鏈用、非鑰匙圈用小飾物(第二十六類);——按照材質(zhì)分類的非貴金屬制或非鍍有貴金屬的藝術(shù)品,例如:普通金屬制(第六類),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第十九類),木、蠟、石膏或塑料制(第二十類),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第二十一類);——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類的貴金屬制品或鍍貴金屬制品,例如:繪畫、裝飾、印刷和藝術(shù)用金屬箔及金屬粉(第二類),牙科用金汞合金(第五類),刀叉餐具(第八類),電觸點(diǎn)(第九類),金筆尖(第十六類),茶壺(第二十一類),金銀線制繡品(第二十六類),雪茄煙盒(第三十四類)。